1、交強險标志一定要貼車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标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另外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保險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标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交強險标志丢失後,可以帶上自己的身份證、行車證以及購買車輛的相關證件和買強險的手續證明,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業務部申請補辦交強險标志。
4、如果被保險人為單位,則需要攜帶保單、授權委托書和辦理人的身份證明到承保公司申請補辦,屆時需要填寫交強險标志補辦申請(個人的需被保險人簽字;單位需蓋章)。
5、若标志屬于毀損的,還需攜帶舊保險标志。保險公司在收到補辦申請及報失認定證明後的5個工作日内,完成對申請的審核,并補發相應的交強險單證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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