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緻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當肇事司機醉酒駕駛機動車時,保險公司隻是在醫療費限額内承擔墊付責任,并有權向肇事者追償,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僅對受害人的有形财産損失免責,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仍應在交強險範圍内予以賠付,但有權向肇事者追償。
另外,根據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答複精神,“财産損失”是指與精神損害相對應的廣義上的财産損失,因此,因受害人人身傷亡産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如傷殘賠償金等,也包括在保險公司免賠的範圍内。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