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接到起訴的時辦案流程如下:
(一)立案;當事人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
立案庭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内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将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受理;如果當時提交起訴狀受理後,法院5日内将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内進行答辯,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三)開庭;
(四)宣判。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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