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辦理離婚訴訟,是沒有離婚證的。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具有比行政機關辦理的離婚證一樣的法律效力,法院是不會為離婚當事人出具離婚證的,法院給判決、調解離婚的當事人發放的是載有離婚協議的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離婚當事人雙方在法院領取了就意味着正式離婚了,雙方不再是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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