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産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有生産者和銷售者。但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如果對産品質量作出虛假承諾、保證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責任主體特殊情形下不再局限于生産者和銷售者。在廣告中對産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産品質量法》第三條。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内部産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範、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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