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列》 第十七條:招标人應當合理确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可以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資格預審是指在招投标活動中,招标人在發放招标文件前,對報名參加投标的申請人的承包能力、業績、資格和資質、曆史工程情況、财務狀況和信譽等進行審查,并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名單的過程。
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及政府指定的報刊、網絡發布工程招标信息,刊登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内容應包括:工程項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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