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僞劣産品的認定方法有:檢驗報告,上級工商部門的檢查通知,商品包裝、裝潢等與正品的顯著差異,現場檢測報告,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的詢問筆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是指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的犯罪行為是生産、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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