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都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法院一般會同意的: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有突然生病等其他應當延期的特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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