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婚手續的财産問題是如果構成了事實婚姻,也需要按着夫妻共同财産來進行分割,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财産是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财産,具體分割财産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财産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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