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各種遺囑之間的效力不同。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内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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