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經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分總則、建築許可、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安全生産管理、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85條,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題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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