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我市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全面清理整頓非法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防範非法廣播電視信号的傳播,确保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維護國家政治、信息、文化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1993年10月5日國務院令第129号發布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和有關規定,決定從即日起對全市非法銷售、安裝、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現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非法銷售、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俗稱電視接收鍋)的,以及未經批準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教育教學節目及其他數據信息的,均屬清理整頓範圍。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内,已私自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二、嚴禁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入市場流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銷售、安裝、使用實行許可證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是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銷售、安裝和使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設置,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銷售、安裝和使用。
三、凡有線或無線電視信号已覆蓋的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無法接收無線或有線電視節目,确需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内電視節目的,應向縣(區)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許可取得《接收衛星傳送境内電視節目許可證》,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安裝機構進行安裝,并經市國家安全部門進行技術安全檢測後方能使用。
四、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
五、對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可處以相當于銷售額二倍以下的罰款;對違規發布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六、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沒收其安裝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對抗拒、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八、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大同市文化和旅遊局、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将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全市非法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行清理整頓。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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