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遺失的,可以進行補辦。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号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法律依據】
《山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當事人應向原簽發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提出申請,需提交新生兒父母或本人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戶籍所在地公開發行報紙上登載的遺失聲明、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或副頁複印件、補發登記表等。如領證人不是本人或其父母,還需提供委托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複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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