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同法中對于無效合同的規定條件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從《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來看,他的效力不高,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僅僅是個通知,最多能說成個部門規章,違法但未必無效,所以合同是否無效有待商榷。
第二,即使合同為無效合同,但是在經過法院确認之前他是有效的,隻是說被确認以前任何人得主張其無效,被确認無效後的效力追溯至最初,即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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