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也就是說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産的繼承方式。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并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沒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可見,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産,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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