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結婚的,辦理結婚證的程序是:
1、申請: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攜帶的證件和證明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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