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一方僞造債務的處理方法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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