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證明需要的材料:
1、兩個月内的向新生兒出生的助産機構提供新生兒父母結婚證、戶口簿,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正反面);加蓋公章的病曆首頁、分娩記錄及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記卡》。
2、超過兩個月的需向轄區内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供母親分娩單位出具的病曆信息複印件(蓋公章)及《出生信息登記卡》(蓋公章);父母戶口簿、結婚證和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正反面)。
3、超過當年申辦,需提供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報落戶證明》。無《未申報落戶證明》者,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隻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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