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孤兒需要的法定條件有:
1、年滿30周歲;
2、無子女;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法律依據】
根據《收養法》第8條,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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