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時協議一方淨身出戶,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離婚時一方需要淨身出戶的情形,隻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導緻離婚的過錯情形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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