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争取孩子撫養權的條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八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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