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違規的非電動車,符合條件的,交通警察有權扣留電動車。對于違規的電動車,可以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l款。如果此時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收繳其電動車。此時當事人應該到相應機關進行處理後才能歸還其電動車。辦理期限為三十日,行為人應該在三十日内到相應部門解決。
法律依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的,交通民警作出處罰決定後,可以當場收繳。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扣非機動車:(一)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當場不能繳納的;(二)非機動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三)非機動車無牌證的;(四)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五)與被查緝的被盜搶非機動車特征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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