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議,譯自英語Motion,指采取議會程序的議事機構成員提出的建議采取某一行動的正式提議。會議中臨時提出建議,也指這種建議。
2、語出孫中山譯自《羅伯特議事規則》的《民權初步》。
3、孫中山 《民權初步》:“對等動議者,即兩動議同時有背馳效力之謂也。”
4、成員提出動議前,需經過大會主席同意允許,然後方可提出書面或者口頭動議。如果現場有其他成員附議,大會即可開始讨論或表決。
5、與動議相關的具體規則,可以在大會或者組織的章程中明确,或者特殊約定,所有成員必須遵守。例如在學生會,政黨會議,董事會,圓桌讨論等。遵守這些相關規則,不單能夠提高會議效率,更是為了保護所有成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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