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枉于法中的“于”:引進動作行為的内容。“于”所在的介賓結構位于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譯為“以”“把”等。
2、則免于相中的“于”:引進動作行為直接涉及的對象。“于”所在的介賓結構常用在動詞之後,作補語。不必譯出。
3、“将枉于法,則免于相”可翻譯為:違了法,就要被免去宰相的職務。出自《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原句段如下:對曰:“夫唯嗜魚,故不受也。夫即受魚,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則免于相,雖嗜魚,彼必不能常給我魚,我又不能自給魚;即無受魚而不免于相,雖嗜魚,我能長自給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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