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從中斷時到補繳時超過四個月則不能補繳,并且會影響住院醫療費報銷,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後,需再次連續不間斷繳費滿12月之後;
發生符合報銷條件的費用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參保人員社會保險關系保留在原參保社保經辦機構,待在再次參保後,前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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