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重新申請鑒定的,如對鑒定結果不服或是身體病情出現變化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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