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明開頭要寫明要證明的員工,寫明該員工的個人信息,如姓名、職位、身份證、電話等,然後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電話。可以寫上一句本證明僅用于證明我公司員工的工作,不作為我公司對該員工任何形式的擔保文件。然後加蓋單位的公章,必須是圓章,标明時間。工作單位出具工作證明,并加蓋單位鮮章方有效。
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确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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