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債權人在破産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産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産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産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産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産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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