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肯定,壓歲錢是屬于孩子自己的财産。首先,孩子的壓歲錢往往是親戚或朋友給予的,這屬于孩子所獲得的“贈與”,孩子獲贈的财産應該屬于孩子自己所有,而不能将其視為孩子父母的财産。
2、其次,贈與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或者财産權利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行為。而贈與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一經交付即不得反悔。孩子所獲得的壓歲錢完全符合贈與的條件,贈與人是孩子的親戚或朋友,而孩子是受贈人,贈與人給孩子的壓歲錢都是出于自願且無償的,而孩子作為受贈人也是自願接受的。
3、再次,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法律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同時,該法第三十五條法律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财産。”
4、最後,如果認為壓歲錢是家長間的财産交換,可以自行挪用,這不符合法律邏輯。因為在家長間互相給予對方孩子壓歲錢時,本質上受贈人就是孩子,即使是家長間的相互接受行為,也隻是作為監護人代替孩子接受而已,家長并非贈與合同的真實主體。因此,孩子的壓歲錢歸您孩子所有,不能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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