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征收的法定條件是:
(1)征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收土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利,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同時,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
(3)必須依法取得批準。國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組織實施。
(4)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征收的具體補償标準有專門規定。
(5)征地實行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将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同時《土地管理法》還明确規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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