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五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的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内,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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