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實踐,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财産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産、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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