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全款購房,且房産登記在該方一人名下,則該房産屬于該方的婚前個人财産。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第二種,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了首付進行購房,房産登記在該方一人名下,婚後進行還貸,該房産仍屬于該方的個人财産,但另一方可在離婚時就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主張進行相應的分割。
第三,若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一方出資購房,但房産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則該房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可進行相應的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财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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