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産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産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能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産的範圍内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能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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