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地分配方法:
1、機動地,是指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時,有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以後可能進行的調劑而預先留出的土地;
2、《土地承包法》第63條“本法實行前已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5;
3、不足百分之5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本法實行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行後不得再留機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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