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标公告與流标公告?日前,有采購代理機構在易采通APP有問有答頻道提問,一個采購項目廢标後應當發布廢标公告,但在他們當地的信息平台發布的标題卻是流标公告,對此,他提出疑問:到底改發布廢标公告還是流标公告,哪種最規範?,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廢标公告與流标公告?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日前,有采購代理機構在易采通APP有問有答頻道提問,一個采購項目廢标後應當發布廢标公告,但在他們當地的信息平台發布的标題卻是流标公告,對此,他提出疑問:到底改發布廢标公告還是流标公告,哪種最規範?
政府采購信息報/網記者查詢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購網絡信息平台發現,在最近一周内全國發布的廢标公告有738條,但與此同時發布的流标公告也有437條,有些公告标題則同時包含了“廢标公告/流标公告”兩個詞。另外,還有終止公告100條。
由此可見,實踐中廢标公告、流标公告、終止公告是同時并存的。那麼,廢标和流标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呢,廢标公告、流标公告、終止公告哪種發布最規範呢?
政府采購法規條文中隻有“廢标”沒有“流标”
首先,我們來看看,“廢标”和“流标”的聯系與區别。事實上,在現行的政府采購法規體系中,隻有“廢标”的表達,而沒有“流标”的表達。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招标采購中,應予廢标的四種情形:(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标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标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廢标後,采購人應當将廢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也就是說,符合上述四種情形的政府采購招标項目就可以判定廢标。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23号令發布之後,現行的招投标法規體系則沒有“廢标”的表達,類似的表達是“否決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标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标。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所有投标被否決的,招标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另外,《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則規定了,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标人投标的7種情形。
“流标”是約定俗成的口語表達
關于“流标”,無論是政府采購法規還是招投标法規都沒有明确表達,有業内人士表示,“流标”是一種約定俗成的口語表達。在某些方面與“廢标”含義相同,比如,政府采購法規規定的“廢标”也可以說成“流标”。
但在某些情形下,比如,政府采購或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都被否決(全部或部分投标文件不滿足實質響應條件),這時就稱為“流标”。
有業内聲音認為,“廢标”更多地體現了整個項目的廢止,包括還沒開始評審就廢止的情形。而“流标”則更傾向于經過評審,發現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而項目廢止。
當然,“流标”無論是政府采購法規體系還是招投标法規體系中都沒有明确表達,所以現實中還是不用“流标”這種表達。
“廢标公告”、“流标公告”都不規範 應發“終止公告”
根據相關法規,項目終止了需要對外發布公告,在實踐中,公告稱謂有叫“廢标公告”的,有叫“流标公告”的,也有叫“終止公告”的,到底哪種更加規範呢?
根據《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财庫[2015]135号)規定:依法需要終止招标、競争性談判、競争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
另外,《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也規定:招标人終止招标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标保證金的,招标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綜上所述,根據現行法規,無論政府采購項目還是工程招标項目因故終止的,都應該發布“終止公告”,而“廢标公告”、“流标公告”都不規範準确。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