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程度,對可能産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一般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和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
一、可能産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産生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85)中危害程度為“高度和極度危害”的化學物質的;
三、可能産生含遊離二氧化矽10%以上粉塵的;
四、可能産生石棉纖維的;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危害範圍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推進依法行政,經2015年12月3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讨論通過,決定廢止《農村助産人員管理條例(試行)》等25件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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