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協議屬于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強制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隻要當事人協商一緻,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口頭協議是有效的。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于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是孰非很難劃分,因此還是建議大家除了可以即時結清的合同外盡量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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