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和行政領域都有“違法所得”的表述。通常認為,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從事違反行政法的生産、經營等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刑事領域的規定簡單明了,行政領域的規定卻是五花八門,令人眼花缭亂。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财物”,明确将“沒收違法所得”确定為行政處罰的一種。但是,行政處罰法并未規定“違法所得”的确定标準,亦未對“違法所得”進行界定。
歸納一下,各部門規定的違法所得的認定标準大概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将從事違法活動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認定為違法所得;
二是将違法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所取得的銷售收入(通常計算為進銷差價,表現為銷售所得減去購進價款支出)認定為違法所得;
三是将違法收入扣除購進價款、運費、人工費等合理成本後的部分認定為違法所得;
四是将通過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所獲取的非法收益認定為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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