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是:
1、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産或者鄉、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産抵押的,為财産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38條,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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