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不能報考國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
5、試用期内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8、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财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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