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損:指發生保險事故,船舶、貨物及運費等保險标的遭受部分損失,而尚未達到實際全損的一種狀态或程度。以下各項屬推定全損:
承保危險使被保險人喪失對其船舶、貨物的所有權,而且根據具體情況,被保險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貨物,或者收回船舶、貨物的費用将超過其收回後的價值;對船舶受損來說,承保危險使船舶受損後,修理船損的費用超過修理後的船舶價值。估計修理費用時,其他各方就修理費用應當支付的共同海損分攤,不應被扣除,而且要将以後的救助費用和船舶如經修繕船方應負的共同海損分攤額計算在内;對貨物受損來說,修理受損貨物和續運貨物到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貨物到達目的地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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