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是旅客購買國内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的付款及報銷的憑證。
旅客在購買電子客票時須注意以下事項:
旅客購買電子客票,付款後應向出票單位索取《行程單》;
《行程單》為一票一單,遺失不補;
《行程單》不能任意塗改,旅客應核對《行程單》上的姓名、證件号碼等所列項目;
《行程單》不作為登機憑證,但發生變更時旅客須出示《行程單》原件;退票時旅客必須憑《行程單》原件向原售票部門提出申請;
旅客購買定期客票後未領取《行程單》,一旦又有需要,可以在客票全部航段使用後7天以内,向原出票單位申請領取。逾期則因民航系統限制,航空公司不負責提供。
旅客購買不定期客票後未領取《行程單》,客票又未使用的,《行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程單》在一年有效期内都可以打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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