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旅遊法》第10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遊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遊、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