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方式是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争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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