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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文化了解:法家倫理思想内容之義利觀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23 12:00:15

  在法家倫理思想内容的三大觀念中,義利觀是其中之一,跟我們的生活也息息相關。法家認為道德觀念會随着社會物質生活的變化而變化,是絕對功利主義者。那麼,下面就讓我們到法家文化中具體了解義利觀的内容吧。

  法家先驅人物管仲在《管子·牧民》中提出:“倉禀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即從物質生活中尋求道德的根源,肯定了“利”對“義”的決定性意義。不僅如此,法家還認為道德觀念會随着社會物質生活的變化而變化,是絕對功利主義者。

  韓非在《五蠹》篇中論述到:“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财有餘,故民不争。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衆而貨财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争,雖倍賞累罰而不免于亂。”

  法家堅持人們的道德水平與社會的物質基礎有着直接且緊密的聯系,當社會的物質财富足以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時,人們就會行仁義、講道德。

  而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社會正處于“民衆而物寡”、“争于氣力”的時期,仁義道德退而居之。商鞅提出“利出于地”、“名出于戰”,韓非也明确提出“務力而不務德”,否則國家将面臨貧窮落後甚至是亡國的危機。

  法家認為儒家所謂的“愛人之心”實際上是“傷民”,而儒家那套繁雜的仁義禮節不但于民無益且有害,是暴政的發端。而法家堅持,利乃是人們的行為的唯一動因,這既是社會事實,也是社會應該倡導的原則。這與法家好利、自為的人性論思想一緻,并由其沿襲而來。

  商鞅提在《商君書·開塞》中指出:“吾所謂利者,義之本也。”總之,在法家看來,人性好利,人與人之間也是純粹的赤裸裸的利益關系,“利”則是人的一切行為和交往的唯一動力。

  在這種義利觀的支配下,法家思想家們也觸及到了公和私的話題,法家肯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他們主張去私行公。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為大;“私”當然是指受君主統治的群衆。

  商鞅在《商君書·修權》斷言:“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因為“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他的意思是必須“任賢舉能”,而不是“任人唯親”,這樣才能達到公正、公平,才不會引起争議和争奪危害君王的統治地位。

  慎到的《慎子·威德》中所言:“凡立公,所以棄私也。”韓非《韓非子·飾邪》裡也指出:“私義行則亂,公義行則治。”意在為了維護“人主之公利”,必須去私利、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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