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的流程如下:
(一)申請。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并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調查。詢問或調查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和調查記錄。
(三)登記。經審查,符合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次日起30日内,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據】
根據《收養法》第15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1105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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