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習俗給女方的彩禮錢,沒有出現“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一般是不能要求返還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求離婚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而要求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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