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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