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系安全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在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
公安部1992年11月15日發布《關于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規定上路行駛的小型客車駕駛人和前排乘車人必須使用安全帶,并于1993年7月1日起生效。
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乘車人沒有系安全帶,可被處以20元的罰款。按照相關條例,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處50元罰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的,并記2分。乘車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處2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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